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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15个环境执法案例

来源:乐鱼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12-08 1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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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调阅
产品概述

  2023年7月3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调阅视频录像发现某公司二季度废气比对检测报告疑似存在造假问题。

  经查,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国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检验测试公司”)在某公司隧道窑废气排口开展采样检测时,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未遵守采样规范要求,采样现场未及时记录采样时间,比对检测报告(编号:GZJC)显示对颗粒物开展3次样品采集,但调阅视频录像发现采样过程无取出采样管更换滤膜操作。

  采样时未使用含湿量检测设备开展检测,而出具的比对检测报告含3组湿量数据。该检测企业存在比对检测报告造假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国众检验测试公司停业整顿,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3.6万元。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严重干扰了生态环境管理秩序,性质恶劣。

  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不仅仅可以维护检验测试市场的公平竞争,更能有效促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强化守法意识。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蚌埠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通过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安徽泽宇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检测公司”)在环检操作时疑似存在调换检验测试车辆的行为。

  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9月底起,在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过程中,通过采取调换检验测试车辆的方式,累计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71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泽宇检验测试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来得到的7700元,并处以罚款27.5万元整。

  鉴于该公司造假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尾气检测是筛查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倒逼维修治理、督促机动车达标行驶的重要手段。当前,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营,“交钱过检”“包过”等行为屡禁不止。本案中,泽宇检测公司作为专业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数量较大,造假行为性质恶劣。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及非现场监管手段,固定违法证据,为办理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案件提供了实战经验,也极大震慑了机动车检测行业,守住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阀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问题线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废水在线站房内发现一张便携式检测仪器机打的液位比对检测小票。

  随即调阅了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检验测试公司”)4月1日出具的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检测报告。

  比对检测时间为3月11日、18日,其中检测报告中载明的液位测试结果与执法人员在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内发现的机打小票载明的液位测试日期、时间、测试次数、测试间隔时间信息基本一致,但载明的6次液位比对测试的数据相比均明显不符。

  4月20日,执法人员要求众诚检验测试公司对3月18日在某公司使用的流量计仪器再次演示液位模拟监测,确认该台流量计具备历史数据储存及打印小票功能。

  但该台仪器中3月18日监测数据已被清空,且无相应机打小票,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没有相应原始数据。该企业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众诚检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14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3.6万元。

  准确、真实的环境监视测定数据,是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跨越法律红线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监测活动。

  本案中,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复原模拟测试等手段,严厉查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看似正常的监测报告中查到弄虚作假的蛛丝马迹,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及负责人实施“双罚”,倒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守法自律、规范发展,推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宜宾市三江新区某机砖厂主要是做烧结页岩砖生产,在破碎、筛分环节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

  企业的除尘系统运行记录表在2024年6月29日时即记录了6月30日和31日运行维护信息,存在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情况。

  2024年6月29日,2024年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夏季监督帮扶川渝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该机砖厂开展了现场检查。

  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调阅该厂破碎筛分环节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账《除尘系统运行记录表》发现,企业于检查当日(6月29日)即已将6月30日和31日的开、关机时间、记录人签字(6月份没有31日)等信息进行了记录,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情况。

  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排污单位理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作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5年。”的规定。

  未充分意识到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如实记录运行台账的重要性,导致运行维护人员在记录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时出现未如实记录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还需加强对企业以及它现场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及其现场管理人员学法守法意识,强化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并如实记录相关台账记录。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线索发现,被列入正面清单企业的辽阳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至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核实企业仍处于生产状态。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证实该单位已向审批管理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并得到受理。

  在此期间,该公司制作及排污行为坚持按照原《排污许可证》要求做管理并开展监测,未对外环境能够造成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细化省级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向企业传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对正面清单企业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不等于是“不管不问”或“降低要求”,而是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积极构建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正面清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体系,逐渐增强企业守法意识,带领企业自觉提高守法意识。

  2024年3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联合开展“两打”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位于辽阳市灯塔市的一处现场无人看管的大院内院墙东门处,堆存了大量的旧铁桶,桶内装有大量不明半固态物体,桶身标记有“釜残”字样,部分铁桶被雨水浸泡且有明显破损,桶内不明物质遗撒地面。

  因刚下过雨,院内形成多处小水坑,水坑及地面油迹斑斑,现场可以感觉到明显刺鼻气味。

  发现此情况后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格外的重视,在未能联系到现场负责人员的情况下,立即对现场进行查封并拍摄取证,连夜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桶内不明物质、地面遗撒物及院内土壤等进行采样抽测,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后经两部门联合调查和检测鉴定,该案涉案人员白某在未采取防渗、防流散等措施的情况下,疑似非法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159.455吨。

  白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固废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80条第2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达到三吨以上,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依据《刑法》第33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的有关法律法规,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白某立案侦查,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5月16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与弓长岭区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弓长岭区史某经营的一废品收购站非法收集并堆放了大量废旧铅酸蓄电池,无任何防渗及防遗撒措施。

  按照国家危险名录(2021版)规定,废铅酸蓄电池及酸液属于具有毒性和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类别为HW31。

  史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固废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80条第2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达到三吨以上,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依据《刑法》第33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的有关法律法规,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史某立案侦查,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或废品收购站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危险废物,经过简单的加工处置,再以“产品”名义进行外售,或直接将危险废物排放、倾倒、填埋到外环境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

  但因其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给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此类案件过程中带来了诸多困难。

  我市通过开展“两打”专项行动,持续加强打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随着与公安机关协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充分运用技侦、刑侦等手段第一时间锁定关键性证据,为此类案件的查办起到了突破性的关键作用。

  同时通过普法宣传和有奖举报制度的宣传,有效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配合共同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而有力的震慑效果。

  2023年10月31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接信访举报,反映坞根镇某处空地堆放大量电路板废树脂粉,有非法外运处置行为。

  该案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温岭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当地镇政府对该信访线索展开调查,发现该点位露天堆放废树脂粉等固废,现场有铲车、铁锹等工具,地面无硬化处理。

  温岭分局会同公安机关对案情多次开展会商研讨,通过车辆轨迹查询、人脸识别等综合信息研判锁定违法目的地并核实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最终发现涉案人徐某云多次从该点位将固废运输至江西省婺源县内,温岭生态环境分局当即迅速抽调多名业务骨干,会同温岭市公安机关赶赴江西省婺源县,与当地公安机关及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查案。

  经现场核查发现江西省婺源县涉案点位为一废弃仓库,仓库弥漫刺激性气味,地面已硬化,顶棚大量破损、未采取防水措施,地面留有2堆黑色燃烧物残渣。

  最终确定徐某云跨省转移并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约107吨,涉嫌环境刑事案件。

  徐某云上述行为涉嫌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违反《固废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于2024年3月27日将徐某云案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后续侦查。

  温岭分局在掌握案件线索后,积极与公安机关对接,启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对案情开展研判分析,协调解决执法办案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在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形下,利用大数据锁定违法嫌疑人、追溯违法路径、调查违法事实,最后实现证据链闭环,充分的利用了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能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打击质效。

  温岭分局积极联系江西省当地政府机关,实现跨省联动协作,通过交流相关案件情况、讨论决定工作事项并迅速调配应急力量、物资及时支援,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终完成了对涉案人员跨省非法转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证据锁定,助力生态环境执法高效办案。

  2024年1月1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椒江区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标排口有废水排放,但在线监测系统却无读数。

  经查,发现该企业监控房内电磁流量计零点被修正为-0.1293,导致废水实际流量远大于显示流量。

  经调查问询,初步判断该企业于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1月18日间对电磁流量计动了手脚,调阅历史流量数据和监控房视频监控发现多个异常流量拐点,且流量数据明显突变时伴随的是监控断线。

  椒江分局立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机制,深入商讨案情、分析研判,并对后续工作进行布置。

  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在线对该企业流量情况做日常确认,发现企业流量出现断崖式下降,调查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叶某于2024年4月3日18时42分对电磁流量计参数进行篡改。

  本案中企业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该企业主要责任人员治污主体责任缺失,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发现企业存在超总量排污的风险后没有第一时间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而是背地里搞“小动作”,主观臆断采取对抗行为,企图以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规避监管。

  执法人员对水泵管道残留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为水泵管道残留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299mg/L、氨氮浓65.0mg/L,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

  责令王某某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27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该案件也反映出路桥区蔬菜腌制从业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认知不足。

  重点填埋场所有三处,清理出石棉、油泥状废物等,疑为危险废物,重量为175.67吨。2024年3月13日,经检测初步认定船厂内三个区域的填埋物均为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行为一般较为隐蔽,通过加大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发现和举报身边的环境违法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良好氛围,并有助于畅通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来源,为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9.鸡西市某牧业公司不正常运行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鸡东县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东北侧大门处的转猪台内有疑似污水直接流入场区外东侧沟渠,向北侧流淌,流水颜色呈黄色,水质较浑浊,而此条沟渠上游无明显流水。

  ,该养殖场有几率存在畜禽养殖粪污废水排到外环境水体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转入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养殖场现存栏生猪约7万头,各项手续齐全,建有干湿分离车间1个、干粪堆存场1个、氧化塘3个。流入场外沟渠污水为出猪通道转猪后冲刷通道内残留粪污产生的消毒冲刷废水,消毒过程需利用火碱,每次用水量约0.1吨-0.2吨。

  按照该养殖场规定的操作的过程,该环节产生的污水应通过集中收集排入厂区内氧化塘,但具体操作人员为简化流程擅自将污水直接排放至场外沟渠,截至现场检查时约排放0.4吨的消毒冲刷废水。

  ,约有0.2吨的粪污流入场内的空山沟渠。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因未及时对场区内粪污进行抽取还田,导致粪污暂存池内粪污外溢对环境造成污染。查处情况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桦南县某牧业有限公司现有储粪棚已全部堆满,在其西北侧空地露天堆放粪污,堆放面积约为300平方米,存放地面未做任何防渗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企业养殖过程中产生粪污每年夏季、冬季各清运一次,由于企业冬季集中清理圈舍粪污,现有储粪设施不足以满足储粪需求,部分养殖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置,擅自临时露天堆放造成环境污染。查处情况

  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12万元,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绥化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在养殖场区东侧无防渗措施的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经干湿分离处理后的牛粪

  该空地已形成多处积水坑,积水坑内存液体颜色浑浊且发黄。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将牛粪及时收集清理用作有机肥原料,存在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

  责令其立马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积水坑内液体回抽至氧化塘内储存,将露天堆放的粪便全部收集清理至固粪储存场储存。

  畜禽养殖粪污携带特征污染物及多种病原体,随意堆放、排污、流入沟渠,长此以往甚至会逐渐渗透到地下,会对周围更大范围的水环境造成污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水质降低,水生物无法正常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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